1、 投保人同意授权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第三方代收付企业等金融机构从投保人账户中转账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各期所应交纳的保险费及领取合同约定的各类款项。并将该授权账户设置为常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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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确认授权账户的所有人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投保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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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保人同意如授权账户内无足够余额时或账户处于非正常支付状态,由此产生的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或投资账户的费用损失将由投保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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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投保人在同一指定账户内同时授权交纳两张及以上保险单的保险费或其他自动转账业务时,投保人授权保险公司或第三方代收付企业随机确定转账顺序并按该顺序转账,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由投保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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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投保人欲终止本授权,应及时办理授权账户变更手续。年交保单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30天,月交保单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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